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负责流动人口、外籍在粤人员管理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在管理、服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