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