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