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合格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未按照规定对适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禁止交易。

犬只出生不满三个月交易的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中有关电子标识植入证明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