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