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