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提升道德认知与推动道德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作用,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