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倡导绿色环保,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