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