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和监管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与分类分级的办理机制。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游客中心、酒店、购物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布文化旅游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文化旅游巡回审判点、警务室等,及时化解旅游纠纷矛盾,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