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和监管第三十二条有效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综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