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城乡居民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依法从事民宿经营服务活动。鼓励依法利用红砖厝、番仔楼、骑楼建筑等传统特色建筑开办民宿。

推行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事改革,民宿开办承诺备案事务由所在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集中办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属地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促进民宿发展指导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民宿发展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