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规划引领,在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采取支持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参与乡村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乡村文化旅游。
鼓励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发挥乡村山海生态、古厝、民俗、非遗、美食等特色资源优势,开展田园观光、休闲健身、农事体验、避暑疗养等乡村文化旅游活动。支持挖掘区域乡土文化内涵,建设乡村文化产业馆、体验馆等文化旅游项目,举办乡村文化旅游节等特色节庆活动。支持将当地特色农副产品、工艺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培育乡村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品牌。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