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已经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内容相同的纸质申请材料。政务服务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但信息有误的除外。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