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村(居)延伸,分级负责、协同联动,构建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