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专业海上搜救队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的;(二)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值班船舶、航空器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从事与海上搜寻救助无关活动的;(三)在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不服从现场指挥的;(四)未按照规定做好海上搜寻救助相关善后工作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