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海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专业搜救协调员,设置并公布12395海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专业搜救协调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
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专业海上搜救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专业海上搜救队伍应当指定海上搜寻救助值班船舶或者航空器值班待命。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被指定的海上搜寻救助值班船舶和航空器不得从事与海上搜寻救助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