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编制本级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主要包括:
(一)海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二)海上险情的预警和预防机制;
(三)海上险情的分级与上报;
(四)海上险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五)海上搜寻救助的应急保障;
(六)海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
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海上险情应急反应制度,报本级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