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滹沱河流域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