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在滹沱河流域河道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