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功能区和跨省断面水质进行重点监测,维护流域水环境。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