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应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尽责的助餐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扶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制定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融资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场所的建设和运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助餐服务给予适当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扶持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场所或者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提供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提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提供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