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的考核;

(五)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承担同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