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重点开展登革热、疟疾等病媒生物传染病的媒介监测评估工作,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同级爱卫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