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