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测算说明,撰写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重大、疑难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应当进行集体审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