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有价格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以及各类有偿服务等涉案财物依法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