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有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