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自治区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