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财政保障机制,将下列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保障经费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二)动物疫苗冷链体系建设经费;
(三)动物防疫执法经费;
(四)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测经费;
(五)病死动物以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
(六)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行经费;
(七)边境动物疫情观测哨所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经费;
(八)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经费;
(九)其他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