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