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人员防护制度、生物安全制度、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来源、种类、数量(重量)、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置方式、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