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市、县、自治县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