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景区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共同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宗教、文化、旅游、安全、票务等方面的规定。

景区应当为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宗教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干涉正常宗教活动和宗教内部事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维护景区的安全秩序,不得干扰景区的正常运营。

宗教事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旅游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景区和宗教活动场所遇到的问题,维护景区秩序,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