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水体水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设有处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