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