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