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山茶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山茶油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山茶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