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与重要事件、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人物等有关的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烈士墓等纪念设施;
(三)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图片、声像资料和实物等;
(四)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