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村供水价格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农村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城乡一体化供水并网初期,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逐步过渡至统一的城乡供水水价。

因水价低于运行成本导致水费收入不能维持工程正常运转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工程维护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