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城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保本微利、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