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