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发生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城乡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