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井;已有的自备水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但农村原有家庭生活少量取水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