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统筹配置当地水资源,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优先利用南水北调等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源。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