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