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