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河道淤积情况,制定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标准、方式、责任主体、施工期限、资金保障、淤(污)泥处置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