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河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的规划、保护、治理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