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涉及河道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和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