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市、县、区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