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六条有效本市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二)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